104.06.24 103 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 10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10.06 104 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 2 次院務會議通過
104.10.30 高醫院生字第 1041000001 號函公布
105.11.23 105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06.04.26 105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106.06.29 105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生命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獎勵學生國際研習服務項目及經費標準依照附表規定核支。
第二條 本項獎勵經費來源為本學院技術移轉授權之權益收入經費。
第三條 本原則獎勵對象為本學院在學學生,休學者不得申請。已獲政府機構相關補助者,依照
附表規定將獎勵減半或不得再提出申請。
經核准獲獎勵者,於國際研習服務期間,辦理休學即取消獎勵資格。
每一學制的學生在學期間以獎勵一次為原則,但經專案核准者可不受此限。
第四條 申請獎勵金須於出國前填寫本學院獎勵申請表,並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向學院提出,由學院
審核獎勵金額。
經核定受獎勵出國之學生,返校後兩週內應提出相關出國研習證明文件,始得核銷。
本獎勵各項經費均應檢具核銷,最終核銷決定權仍依據本校會計室意見辦理。
第五條 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依據本校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勵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原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
※附表請按下方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