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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6.24 103 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 10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10.06 104 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 2 次院務會議通過
104.10.30 高醫院生字第 1041000002 號函公布

 


第一條 宗旨:
生命科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激勵學生努力向上,獎勵學業進步學生而訂定本原則。

第二條 獎勵對象:
前學期學業成績全部及格,且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且前一學年上下兩學期所修學分須達本校學生選課辦法第九條規定之最低學分數者。

第三條 經費來源:
生命科學院技術移轉授權之權益收入經費。

第四條 獎勵標準及順序:
各系級學生符合獎勵條件者,以之前兩學年學業成績進步最高者為優先獎勵,學業成績進步分數相同時,獎勵前一學年學業成績較高者。

第五條 已領有本獎學金者不得申請校內其他獎學金(任選一項申請)。

第六條 各系班總人數(前學期完成註冊人數)60 人(含)以下者,受獎勵學生數 1 名;各系班總人數(前學期完成註冊人數)61 人至 120 人(含),受獎勵學生數 2 名。獎勵金最低 5000 元,上限依據當年度經費撥給。

第七條 審查程序:
由各系提供資料經院代表會議審查後發給獎勵金。

第八條 本原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由院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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